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湖北省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嘉检刑不诉〔2020〕4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7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1821987********,汉族,初中文化,**有限公司副总经理,出生地福建省长乐市,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福州市长乐市******号,现住湖南省长沙市长沙县****公司宿舍。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嘉鱼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8月5日取保候审。

本案嘉鱼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0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至2018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期间,负责部分废旧金属收购检验工作。郑某某、钟某某等人在向**公司销售废旧金属的过程中,为谋求陈某某的关照,分别送给陈某某69940元和1万元,陈某某均予以收受。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8月5日主动投案,嘉鱼县公安局已暂扣其8万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退赃、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嘉鱼县公安局暂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8万元,对其中79940元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嘉鱼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2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