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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尘埃 评论0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海检二部科技刑不诉〔202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41987********,汉族,大学文化程度,案发前系北京**采购**,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徐汇区**路**弄**号**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6月30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刑事拘留,于2020年8月6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取保候审,于2020年9月28日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28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自2020年10月27日至1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自2020年12月26日至2021年1月8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担任北京**有限公司(实际经营地位于北京市海淀区**路**号院**号楼**层等地)采购**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供货商上海**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陆某某(另案处理)好处费共计人民币128833.02元(通过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为陆某某所在公司谋取利益。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6月29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已退缴全部违法所得。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退赔违法所得的钱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冻结在案的人民币128833.02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2021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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