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太检二部刑不诉〔2020〕24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5221971********,汉族,初中文化,太仓市**泵有限公司采购员,住江苏省太仓市**镇**街**苑(户籍所在地为江苏省太仓市**镇**街**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18日被太仓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太仓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的法律规定,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5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利用其担任太仓市**泵有限公司采购员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公司客户**电机有限公司上海分公司总经理王某某给予的好处费人民币130000元,为王某某提供询价及成交机会。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立案前将人民币130000元退还至王某某。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2020年12月3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在值班律师在场的情况下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资料、退货协议、银行卡交易明细等;
2.证人蔡某某、王某某、曹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坦白、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公安机关冻结的受贿款人民币130000元,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太仓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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