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睢检二部刑不诉〔2020〕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汉族,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3241988********,大学本科,原*甲公司**员,户籍所在地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住江苏省徐州市睢宁县**街道**北路**号**幢**单元**室,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经睢宁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23日被睢宁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值班律师,徐子林,江苏楚地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睢宁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于次日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被不起诉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补充了证据,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至2015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甲公司任**员,受公司委托代表公司与*乙公司商谈工程造价预算、招标代理事务时,收受*乙公司好处费6万元。
2014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负责*甲公司电梯安装购买业务时,收取电梯供应代理商王某某好处费3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公安机关尚未掌握其罪行时,如实交代上述犯罪事实,并已退赃9万元整。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二款规定的行为,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因其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从轻、减轻或免除处罚;具有退赃情节,认罪悔罪态度较好,可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可能被判处拘役刑缓刑,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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