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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案)_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福建省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安检公刑不诉[2016]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54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522261954********,大学文化,福安市**院内科主治医师,住福安市**街道**路**号。因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4年12月16日被福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5年12月4日经本院决定,由福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福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于2015年11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6年1月8日退回福安市公安局补充侦查,福安市公安局于2016年2月4日补充侦查终结。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至2014年3月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任福安市**院内科主治医师期间在进行医务工作中利用其开处方的职务便利,使用药品代理商石磊(另案处理)、唐振航代理的复合辅酶针剂、冠心丹参滴丸、脑蛋白水解物针剂、丹参酮注射液等药品,从中多次收受石磊和唐振航送予的药品回扣款共计人民币37000元。

2014年12月1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向福安市公安局投案,并于同月30日退出了赃款人民币370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福建省行政暂时扣留财物收据、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福安市公安局提取的医院用药记录、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犯罪记录查询、行医资格证等书证;陈某某供述;石磊、唐振航、阮灵光、郑旭愉、缪少琼等人证言;福安市中医院2007年、2009年12月、2010年1月至2014年3月电脑处方用药数据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第一款之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安市人民检察院  

2016年4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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