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市江检刑不诉〔2020〕1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0111196221227151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南宁市江南区**村**组**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9年4月19日被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2019年5月24日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18日由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故意毁坏财物罪,于2020年5月18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本院分别于2020年6月18日、8月18日将本案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20年7月18日、9月18日补回。
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移送起诉认定:1.2018年,陈某某伙同时任南宁市江南区**村委主任周某某、副主任吴某甲、村民吴某乙非法收取他人贿赂200万元人民币,为他人在租赁新屋村委土地时谋取利益;2.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对南宁市江南区**厂内**公司的财物实施破坏行为,具体为拆招牌、断电、**办公室、破坏景观石等,经鉴定**公司被毁财物直接损失为8820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2019年1月至3月期间,陈某某等人对南宁市江南区**厂内**公司的财物实施的拆招牌、断电、**办公室、破坏景观石等行为属于民事法律范围内的私力救济行为,陈某某的该行为不构成犯罪;南宁市公安局江南分局认定陈某某受贿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不能证实陈某某受贿的事实,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南宁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南宁市江南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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