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检刑不诉〔2021〕5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10261977********,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资阳市雁江区**镇**村**组**号,现居住地:贵州省贵阳市南明区**苑**栋**单元**楼**号,贵阳市南明区**经营部负责人。2020年6月24日因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被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7日被本院不批准逮捕,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贵阳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买卖警用装备罪,于2021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已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29日、4月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自己所经营的贵阳市南明区**经营部,以人民币9180元的价格非法向石某某销售成套警用服装41套,非成套警用服装34件,臂章等警用标志80件,但陈某某并未收到该9180元。
2020年5月25日12时30分许,民警在该经营部抓获陈某某,并查获用于非法销售的警用服装105套,臂章、警徽等警用标志29件,警棍2根。同年5月29日,民警在石某某处查获其从陈某某处购买的这些警用装备。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一条规定的行为,但考虑到其是个体工商户,属于初犯、认罪认罚、悔罪态度好,且其非法贩卖的警用装备已被追回,未销售的部分也被查获,因此可以认为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阳市南明区人民检察院
2021年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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