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霞检刑不诉〔2020〕6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041993********,汉族,初中,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住址广东省湛江市坡头区**镇**村**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经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决定,于2019年11月7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2月13日被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逮捕。无前科。
辩护人杨晓泓,广东敏翔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湛江市公安局霞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强制猥亵、侮辱罪,于2020年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1月10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2月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3月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4月6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15日补查重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0月16日10时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其丈夫鲁某某与黄某甲非法同居并生一女孩,便同吴某某、杨某乙(另案处理)强行进入被害人黄某甲租住在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路**公寓**房,陈某某与吴某某、杨某乙将黄某甲控制在房内不让其离开,吴某某、杨某乙按住黄某甲的双手,陈某某抢过黄某甲的一部粉红色Iphone8P手机毁坏在地,后撕扯和用剪刀剪烂黄某甲的睡裙。陈某某与吴某某、杨某乙用手机对黄某甲进行裸体拍照及录视频,同时将黄某甲双手压在地下进行殴打,并用剪刀剪黄某甲的头发,然后对黄某甲房间内的化妆品、沙发、衣服、婴儿车、床等物品毁坏。直到当天下午16时许,陈某某与吴某某、杨某乙才离开。陈某某后来将拍摄黄某甲的裸照通过彩信发给陈某某的父亲黄某乙。经湛江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黄某甲的身体损伤程度为轻微伤。黄某甲被损毁Iphone8P手机、儿童推车经湛江市霞山区价格认证中心估价价值人民币2444.96元。案发后,陈某某的家属赔偿人民币32500元给黄某甲,取得黄某甲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人口信息资料,到案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发还物品清单,犯罪记录查询证明,手机视频信息,鲁某某与陈某某的结婚证复印件,房屋租赁合同,谅解书、收据等材料;
2证人黄某乙、鲁某某、周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黄某甲的陈述;
4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同案人吴某某、杨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6法医鉴定意见书和价格部门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7现场勘验工作笔录、检查笔录、照片辨认。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认罪态度较好,且已赔偿被害人的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从轻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不起诉决定”规定,本院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侦查机关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款物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湛江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2020年5月11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