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306241993********,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无业,户籍地浙江省****环城西路**号**室。因本案,于2019年11月15日被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1月19日至12月16日进行精神病鉴定),同年12月17日变更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董某某,浙江钱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侵入住宅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1月15日凌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被害人裴某某提出与其分手而欲同裴某某和好,遂来到杭州市萧山****路**大厦*幢**室过道处,未经得裴某某等人的同意,通过爬卫生间窗户的方式,侵入该**室后进入裴某某房间,同裴某某发生纠缠,并掐裴某某脖子。
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已向裴某某道歉,裴某某表示谅解陈某某。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接受证据清单,刑事谅解书,情况说明,体表原始伤情记录表,照片,杭州安康司法鉴定所法医精神病鉴定意见书,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证人王某某、罗某某、张某某的证言,案发经过,被害人裴某某的陈述,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已取得被害人谅解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杭州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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