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横检刑不诉〔2020〕2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521221968********,汉族,初中文化,居民,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横县**镇**路**号。因涉嫌非法买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3月30日被横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4月3日本院继续对其采取取保候审,由横县公安局执行。
辩护人:覃某某,横县**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横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于2019年4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9月30日起诉至横县人民法院,2020年8月4日向横县人民法院申请撤回起诉,同年8月10日收到横县人民法院作出准许撤回起诉的裁定。期间,本院于2019年5月11日、8月1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次,2019年4月30日、7月1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2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05年,横县人民政府根据发展规划,在横县横州镇征收了该镇**村委第**、第**村民小组集体共有土地12.97亩,后根据相关规定按照10%的比例返还了1.297亩的安置地,此1.297亩安置地属于**村委第**、第**村民小组集体共有,其土地性质是国有划拨土地。2008年5月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仍以51.88万元(人民币,下同)向**村委第**、第**村民小组购买该1.297亩安置地。2011年8月9日,陈某某在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买卖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将上述购得返还安置地以200万的价格非法出售给邓某甲,共获取利益148.12万元。2011年9月14日,**村委**村**、**队向横县财政局缴纳国有土地征地补偿款9.079万元,取得《建设用地批准书》(横县[2011]横国土资批字第0**号)。2013年4月获得横县人民政府批准并办理了《国有土地使用证》(横国用[2013]第00001****号),2013年5月5日缴纳了土地出让金95.536万元后,与横县自然资源管理签订了《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2014年8月6日,横县国土资源局为该民小组颁发了横国用(2014)第0002****号《国有土地使用证》,土地类型为出让。2015年6月12日经县政府批复,办理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
本院认为,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于2020年1月1日实施后,对于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在符合规划、办理登记后,可以依法转让、互换或者抵押,由于法律发生变化,不宜再追究陈某某的刑事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六)项规定,本院决定不起诉陈某某。
横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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