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京房检刑不诉〔2023〕31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37011986********,**族,初中,不便分类的其他从业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镇**村**组**号,住北京市通州区**区**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3年4月27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刑事拘留,于2023年6月1日被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取保候审,于2023年8月4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房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发票罪,于2023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年底,樊某某(另案处理)前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餐厅吃饭后,通过微信联系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并没有实际消费情况下,陈某某通过出售其所在饭店的发票给樊某某,樊某某在微信或者支付宝转账给陈某某开票金额的6%-10%返点。陈某某出售发票获利1万余元。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九条第四款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坦白、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陈某某已退赔违法所得一万元上缴国库。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3年8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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