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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公开版)_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西铁检二部刑不诉〔2020〕1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322198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莆田市仙游县,暂住西安市莲湖区**村**号,因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决定,于2020年6月19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经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9月23日被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罪,于2020年9月2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期间因证据不足于2020年10月13日退回补充侦查一次,2020年11月17日侦查机关补查重报。

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20年6月17日该局民警在西安市大唐西市古玩城负一层**区**号柜台,将涉嫌出售红珊瑚制品的犯罪嫌疑人陈某某抓获,经讯问,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对非法出售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制品案供认不讳,并对现场进行了指认。2020年7月8日经华南野生动物物种鉴定中心鉴定并出具鉴定报告:送检的疑似红珊瑚制品2件均为红珊瑚制品,估算总值2250元,红珊瑚属于国家一级保护水生野生动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出售国家保护的一级水生野生动物红珊瑚制品,但因其供述自己只知道出售的物品为红珊瑚,但并不知道红珊瑚属于国家保护动物且禁止出售,退查后补充了案发后2020年6月26日有陈某某签名的“通知”和对陈某某再次讯问的笔录,仍不能证明陈某某案发时主观上明知红珊瑚是国家保护的野生动物而出售其制品,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的红珊瑚制品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西安铁路运输检察院2020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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