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金垭镇庙子滩村5组22号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他人耕牛买卖纠纷时,收到群众匿名反映陈某某家中私藏有火药枪的线索。民警当场向陈某某询问情况,陈某某承认家中藏有枪支并主动带领民警至其卧室将放于其睡床床顶的一支能够正常击发的火药枪和墙上书包内的钢珠710余颗、火药半两交出。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陈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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