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案)_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阆中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阆检刑检刑不诉〔2020〕3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生于1951年**月**日,公民身份号码5129301951********,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四川省阆中市人,住四川省阆中市**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阆中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阆中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储存枪支、弹药罪,于2019年12月3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2月7日19时许,阆中市公安局水观派出所民警在本市金垭镇庙子滩村5组22号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与他人耕牛买卖纠纷时,收到群众匿名反映陈某某家中私藏有火药枪的线索。民警当场向陈某某询问情况,陈某某承认家中藏有枪支并主动带领民警至其卧室将放于其睡床床顶的一支能够正常击发的火药枪和墙上书包内的钢珠710余颗、火药半两交出。经南充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从陈某某家中查获的“疑似枪支”是枪支,其动力类型为火药。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虽然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的行为,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依法可以免除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1月1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