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鄂保检一部刑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6261984********,汉族,小学文化,务农,户籍所在地湖北省保康县,住保康县**镇**村**组。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6月2日被保康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保康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保康县公安局于2020年9月1日、11月1日两次补充侦查。
保康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0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先后两次委托同村村民李某某从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枪管、枪托、红外瞄准器等枪支零件两套,在家中非法组装成猎枪两支并与他人捕猎。同时查明:2016年11月,李某某受他人委托,从淘宝网购买射钉器、无缝枪管等枪支零件一套,非法组装猎枪用于捕猎。2018年11月26日经襄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李某某非法制造的猎枪为枪支,陈某某非法制造的两支猎枪损坏,无法鉴定。
本案经侦查机关二次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在补充侦查期间委托宜昌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制造的猎枪进行鉴定,2020年10月16日,鉴定部门出具了不能检验发射功能,无法确定是否为枪支的鉴定意见。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未获取猎物实物证据,李某某先后购买的射钉枪零部件为网上不同店铺,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构成犯罪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保康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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