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江检一部刑不诉〔2020〕97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2********,汉族,初中文化,内蒙古**总队**支队**职务,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住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镇**街**小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经中江县公安局和本院决定,分别于2020年9月2日、2020年9月10日被中江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四川川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刘刚。
本案由中江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枪支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10日告知了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7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回家探亲时因喜爱枪支便在淘宝网上购买射钉枪、枪管、射钉弹、钢珠等物品,后在其原籍地中江县**镇**村**组的家中自行将枪管安装到射钉枪上,组装成非制式枪并在家中后院进行射击。2020年8月20日,中江县公安局接到公安部下发的陈某某购买过射钉枪、枪管等零部件的线索后,在被不起诉人居住的中江县**镇**街**小区找到陈某某,在侦查人员初步询问下被不起诉人如实供述了其购买射钉枪、枪管等零部件后制作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侦查人员找到了其制作的枪支。侦查人员将查获的枪支扣押后送德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进行鉴定,经鉴定陈某某所制枪支被认定为以火药为动力的非制式枪。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仅在侦查机关掌握其购买了可以用于制造枪支的零部件的线索的情况下,经侦查人员初步询问,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非法制造枪支的犯罪事实,并带领侦查人员查获了非法制造的枪支,是自首。
被不起诉人在侦查和审查起诉阶段均认罪认罚,并在其辩护律师的见证下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从宽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扣押在案的枪支由侦查机关依法处理。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中江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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