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沂水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沂检部二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201950********,汉族,小学文化,广东省潮州市人,农民,住广东省潮州市潮安区**镇**村**号。2019年9月6日因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沂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于2019年12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期间,退回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沂水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8年以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伙同其子陈某甲在其家中无证开设包装袋加工厂,雇佣陈某乙等人为他人加工带有“立白”、“汰渍”等注册商标标识的洗衣粉包装袋向外非法销售牟利。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其子陈某甲在家中生产假冒“立白”、“汰渍”等注册商标的洗衣粉包装袋一事主观上明知,但现有认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参与该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故本院认为,沂水县公安局认定陈某某构成非法制造注册商标标识罪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虽经退回补充侦查仍未查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4月1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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