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刑检一部刑不诉〔2020〕1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2225********1011,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区**街**号,现住新疆乌鲁木齐市**区**路**号**小区**号楼**单元**室,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8日被新疆沙湾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沙湾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4月底,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做试验改良土壤继而种树,未经林业主管部门同意,擅自在沙湾县大泉乡**区**农场林地内播种棉花。经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委托新疆**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43.5亩,涉案地类为未成林造林地,林种为农田防护林。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将涉案土地恢复原貌并栽种树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冯某某、方某某、廖某某、魏某某的证言;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现场指认、勘验笔录;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陈某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种植棉花的主观目的是为了改良土壤做试验继而更好的种树造林,主观恶性较小,且非法改变土地用途面积不大,非法改变土地用途种植棉花过程中并未在涉案土地上滥伐林木,在沙湾县林业和草原局发现陈某某非法改变土地用途后,其积极将涉案土地恢复原貌并栽种树木,对生态环境及土地资源的破坏较轻。另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均自愿认罪认罚,悔罪态度较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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