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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尘埃 评论0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喀检公刑不诉〔2020〕26号

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法定代表人陈某某,住所地辽宁省朝阳市喀左县**镇**村。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113241962********,蒙古族,小学文化,**有限公司**,辽宁省喀左县人,住辽宁省喀左县**镇**村**组**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喀左县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6月15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喀左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单位**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自 2009年4月以来,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分别在喀左县南**镇、**镇等地开采石料,各开采现场及设施等占地总面积10.8038公顷(162.057亩),其中非林地面积1.3678公顷(20.5亩)、历史遗留的林地面积0.9223公顷(13.8亩)、**有限公司植被恢复林地面积3.9287公顷(58.9亩)、**有限公司严重毁坏林地面积4.585公顷(68.8亩),**有限公司严重毁坏的4.585公顷林地中国家公益林面积4.1344公顷(62.016亩)、商品林面积0.4506公顷(6.8亩)。案发后,陈某某主动到喀左县森林公安局投案,如实供述了单位非法占用农用地的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单位**有限公司、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有限公司和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喀左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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