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浦检刑不诉〔2020〕5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07221984********,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初中文化,农民,非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广西浦北县**镇**村**号,现住浦北县**小区**排**。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5日被浦北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30日因取保候审刑拘释放。2020年8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同日由浦北县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浦北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非法采矿罪,于2020年8月1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7月至10月,中国**工程局(以下简称“**局”)**建设有限公司**高速第*分部第*、第*工区,因需要场地用于堆放施工建设**高速工程产生的弃土,**局**建设有限公司以每亩租地价款人民币25000元租赁位于浦北县**镇**村委会***的基本农田共计8.7亩作为高速公路的弃土场。租得土地后,**高速第*分部没有办理得用地许可手续,就安排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工程队将建设高速公路产生的弃土运输到租赁位于***的农田进行填埋。第*分部将上述的农田全部填埋弃土致1至2米多高,便停止了。后经第*分部的工作人员同意,陈某某将上述已填埋弃土的土地进行平整,建设了有泥江沉沙池、水泥硬底化活动板房、机械生产线等设施的洗砂场。建成洗砂场后,陈某某没有办理经营许用手续,便利用建设高速公路工程产生的弃土加工成沙进行了出售。
本院认为,本案并无证据证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并造成农用地大量毁坏的犯罪故意和实施了非法采矿的主观故意及客观行为,故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没有犯罪事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浦北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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