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检一部刑不诉〔202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8211966********,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吉林省镇赉县**镇**村**屯,住镇赉县**镇**村**屯,农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镇赉县公安局决定,于2020年11月9日被镇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本院决定,于2020年12月9日由镇赉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吉林省镇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2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2月9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春季,在镇赉县**镇**村**屯东侧**林班**小班林地内,耕种农作物玉米,改变了土地用途,林地内原有植被已经被大量严重毁坏。后经镇赉县林业和草原局工程师鉴定,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面积为12.22亩(8154平方米),林种为一般用材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到案经过、前科劣迹情况说明、常住人口数据查询信息、证明;2.证人证言:证人张某某、曲某某证言;3.被不起诉人的供述与辩解: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林地鉴定意见书;5.勘验、检查等笔录:指认笔录、勘验检查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鉴于其案发后认罪态度较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自愿认罪认罚,且签订补植承诺书,系初犯,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轻节,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白城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镇赉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镇赉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1月8日
(院印)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