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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公开版)_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州检一部刑不诉〔2020〕68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女,1971年****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2031971****,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安徽省阜阳市人,住安徽省阜阳市****办事处**居委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3日被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同年6月22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诉讼权利及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其间,因补充证据,本院于2020年7月19日退回补充侦查,侦查机关经补充侦查后于同年8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阜阳市公安局颍州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犯罪嫌疑人陈某某于2019年6月份,租用阜阳市颍州区三十里铺镇李门楼村村民11亩多土地用于经营阜阳市**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后陈某某在租赁的土地上非法建房、堆放钢材、铺设硬化地面,导致土地遭到严重破坏。经阜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鉴定:阜阳市洋丰再生资源有限公司非法占用的土地系基本农田,面积为7237.41平方米,合为10.8561亩。被破坏土地破坏程度严重,恢复难度大,无法再耕种。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本案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陈某某实施破坏耕地的行为之前,周某某及村里相关人员先后在同一地块上实施了破坏耕地的行为,前两者破坏耕地的行为是否造成耕地毁坏的后果以及造成毁坏后果的具体情况无法查清,因此陈某某破坏耕地的具体亩数、其实施破坏耕地行为时耕地是否已经处于被毁坏状态等事实无法确定,认定陈某某的行为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无法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本案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阜阳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颍州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颍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9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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