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博检一部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1329261960********,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务工,户籍所在地:河北省吴桥县,住河北省沧州市吴桥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0日被博白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博白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4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获得浦清高速公路三、五标段土方工程后,明知承建方广西**高速公路有限公司还未办得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于2019年9月至2020年3月组织工程机械及施工人员对位于博白县那林镇、永安镇、亚山镇、水鸣镇、三滩镇、黄凌镇、博白林场和陆川县横山镇的浦清高速公路三、五标段进行开挖施工,造成林地严重破坏。经玉林市林业勘测设计院工程师调查认定:浦北至北流公路项目三、五标段全段已使用土地范围总面积107.1092公顷,其中林地面积75.6412公顷。非法所占用林地范围内的林地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和商品林地,林地保护等级分别为Ⅱ、Ⅲ、Ⅳ级。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合法占用林地面积34.6888公顷,抵减后非法占用林地面积40.9524公顷;2020年4月10日,陈某某主动到博白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证据如下;1.书证;2. 被不起诉人供述与辩解;3.证人证言;4.现场勘验、检查笔录;5.鉴定意见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因系国家交通建设所须的永久占用地,已由地方政府征收,且在办理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手续,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轻微,归案后如供述自已的罪行,有认罪、悔罪表现,且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可以免于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博白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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