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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广西壮族自治区陆川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陆检公刑不诉〔2020〕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绰号某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于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111974********,汉族,中专文化,经商,住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4日被陆川县森林公安局对其采取取保候审措施。

本案由陆川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2月12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已告知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份开始,犯罪嫌疑人陈某某在取得营业执照、采矿许可证、林地使用许可等相关手续后,雇请工人采用挖掘机挖掘的方式,在陆川县良田镇龙口村门口园队荔枝塘岭挖毁林地,进行平整山岭、修边坡。经鉴定,2017年4月至2018年8月,该处山岭超出林地使用许可范围毁坏林地面积为11.277亩。

另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案发后主动投案,并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该处山岭现已造林复绿4.243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物证、现场勘验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鉴定意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被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是,本案犯罪情节轻微,被不起诉人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较小,具有自首情节,认罪态度好、积极悔罪,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对陈某某免除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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