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沙湾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沙湾县检公诉刑不诉〔2020〕15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汉族,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650300********3217,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石河子市**镇**团机关**小区**栋平房**号,现住石河子市**小区**栋**室,职工。2019年7月3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15日第一次退回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于2019年1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3日第二次退回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补充侦查,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于2020年2月1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1月2日、2020年3月14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
2016年陈某某开垦林地被洪水淹没,2017年陈某某修防洪坝,此地挖出大深沟,后填平。洪水退去后地上杂草丛生,杂乱,陈某某为了好看整理了土地。由于胡某某承包的400亩不够数,陈某某告知胡某某土地面积不够,可以种植整理的土地,胡某某种植不收承包费盈亏由自己承担。2018年开春胡某某种植了棉花。陈某某为了少缴纳土地承包费未办理土地承包合同。
2018年7月沙湾县林业局工作人员到陈某某农场实地调查时,发现森林督查卫片图斑范围均种植农作物棉花。
2018年8月初沙湾县林业局根据森林督查卫片比对检查发现玛河以南毁林开垦地存在两地管辖问题,图斑总面积6.8449公顷, 其中沙湾地界内0.9568公顷,121团辖区内5.8881公顷土地属于国有土地,地类为其他草地。此情况已通过石河子市农牧林局和沙湾县国土资源局了解证实。
2019年3月6日,沙湾县林业局针对沙湾地界内的0.9568公顷国家重点公益林(14.352亩),以擅自变更林地用途对当时人陈某某和胡某某给予了行政处罚(沙林罚字(2019)01号),罚款2.5万元,要求2019年7月1日前恢复林地原貌。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塔城地区森林公安局认定的犯罪证据不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3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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