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黑泰检刑不诉〔2020〕2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2302241990********,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黑龙江省泰来县**乡**村农民,住该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19年6月3日被泰来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来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苏某某因在异地居住将其位于泰来县**乡**村**屯南的防护林委托给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管理。2018年,由于自然水浸该林地内林木基本死亡。陈某某在未经苏某某同意且未取得异地造林审批的情况下,将上述部分林地改为稻田,又在异地种植杨树800余棵。经鉴定,陈某某非法开垦林地5.6亩;造成原有林地植被遭到严重毁坏。2019年4月,陈某某将开垦的林地补植柳树。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9年5月15日被公安机关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户籍证明及抓获经过、小班外业调查因子记载表、侵占林地还林保证书、泰来县林业和草原局情况说明、泰来县**乡林水牧中心情况说明、**村民委员会证明、注销户口证明、关于**乡**村村民陈某某开垦林地的鉴定意见等;
2.证人苏某某的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现场勘验笔录。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如实供述犯罪事实,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泰来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1日
本不起诉决定书所依据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四十二条 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第三十七条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 犯罪嫌疑人没有犯罪事实,或者有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决定。
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人民检察院决定不起诉的案件,应当同时对侦查中查封、扣押、冻结的财物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对被不起诉人需要给予行政处罚、处分或者需要没收其违法所得的,人民检察院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移送有关主管机关处理。有关主管机关应当将处理结果及时通知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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