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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浏检公诉刑不诉〔2020〕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曾用名陈某乙),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4301811978********,汉族,湖南省浏阳市人,初中文化,个体工商户,住浏阳市**镇**社区**片**小区**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2018年10月25日被浏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本案由浏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于2019年10月16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浏阳市**仓储服务部系普通合伙企业,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为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2017年10月份,**仓储服务部与本市**镇**社区**小区的村民签订了租地协议,租用当地土地用于仓库建设。之后,**仓储服务部在未办理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租用的75.569亩集体土地上建设仓库。2018年8月份和9月份,本市**镇人民政府先后两次下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并于9月份与**仓储服务部的合伙人进行约谈,后**仓储服务部停止建设并对违法建筑进行拆除。截至查处之时,**仓储服务部共建设了12栋仓库,其中9栋占用了耕地。经长沙市国土资源局检测,**仓储服务部的建设项目不符合浏阳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06年-2020年),该建设行为造成8.966亩基本农田硬化,耕作层被硬化破坏,耕地质量损毁程度为特别严重。

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于2018年10月25日自动投案。归案后,其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案发后,**仓储服务部已将占用基本农田部分的厂房全部拆除并进行了复耕复绿,2019年4月24日,**仓储服务部已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①报警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镇人民政府关于移送浏阳市**仓储服务部违法行为线索的函、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告知书、湖南省非税收入电子缴款收据、拆除照片、调取证据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合伙企业登记申请书、执行事务合伙人信息、合伙主体资格证明、出资确认书、合伙协议、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浏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浏阳市**仓储服务部改建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审查的批复、门诊病历、现场照片、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到案经过、常住人口信息表、现实表现证明等书证;②证人张某甲、陈某丙、王某某、徐某某、易某某、张某乙证言;③被不起诉人陈某甲供述和辩解;④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陈某甲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其具有以下量刑情节:一是犯罪情节轻微,本次犯罪系初犯、偶犯;二是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法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三是已对违法建筑自行予以拆除,对违法占用耕地进行了复耕复绿,且已补办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甲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浏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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