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506811978********,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福建省漳州市龙海市,住福建省龙海市**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16日被闽侯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8月21日被闽侯县公安局逮捕;本院于2019年10月28日对其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郑文华,福建国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闽侯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1月2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2月1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2月12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1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11月,福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聘用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下属单位福建**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负责基建等日常工作。2011年左右福建**沥青混凝土工程有限公司租用闽侯县祥谦镇辅翼村**村土地建设沥青搅拌站,陈某某在明知该建设用地没有经过国土部门审批情况下,对土地陆续进行固化,并在固化地上建成四座建筑物及一座沥青搅拌设备。经福州市国土资源局鉴定,固化部分中的耕地(水田)面积(包含0.02亩基本农田)为10.27亩,造成耕地种植条件严重毁坏。
2019年7月15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传唤主动到闽侯县公安局治安管理大队接受调查。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积极修复被毁坏耕地,被毁坏地块经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验收已达到复耕条件,且自愿出资生态恢复赔偿金5.8万元人民币用于异地生态修复。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案发后能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认罪认罚并积极修复被毁坏耕地,有悔罪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闽侯县人民检察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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