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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南蓬检公诉刑不诉〔2020〕43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5129261970********,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四川省蓬安县,住蓬安县**小区,蓬安县*甲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蓬安县*乙砂石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政协蓬安县第十届委员会委员,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6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同年10月29日被蓬安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治民,四川匀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蓬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12月27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月20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2月2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蓬安县*甲砂石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甲砂石公司)成立于2008年,法人为陈某某,注册股东为陈某某、唐某某、祝某某、朱某某。2017年,蓬安县政府对砂石市场进行专项整治,要求*甲砂石公司位于嘉陵江流域的所有砂石厂搬迁。后陈某某选中蓬安县**乡**村**组临江的一块土地用于新建砂石厂,并将建厂选址的情况告知唐某某、祝某某、朱某某。四人经商量后,决定由*甲砂石公司委托蓬安县*乙砂石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砂石公司)租赁**村土地用于*甲砂石公司建厂,由陈某某、唐某某具体负责租地建厂事宜。

2017年下半年,陈某某、唐某某与**乡**村村干部及村民商谈租地事宜,并于2018年2月签订土地租赁合同。2018年3、4月份,陈某某、唐某某在明知*甲砂石公司未取得临时用地许可的情况下,组织施工队进场开始平整场地、硬化机器设备基础、安装机器、搭建厂房等。2018年6月,蓬安县环保局、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原蓬安县国土资源局)等政府部门介入,要求完善相关手续并复耕基本农田。2019年1月15日,经南充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委托西华师范大学国土资源学院进行鉴定,该项目共占地108.31亩,破坏损毁耕地面积41.35亩,其中基本农田30.01亩。

另查明:*甲砂石公司于2018年6月、2019年初进行了2次复耕,已复耕了部分基本农田,2019年12月,经蓬安县自然资源和规划局进行复耕质量检测,复耕面积约22.5亩,复垦耕地达到验收标准。

本院认为,*甲砂石公司在明知未取得用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耕地,数量较大,并造成耕地大量毁坏。陈某某作为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的规定,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六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蓬安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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