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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津检刑不诉〔2020〕62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232196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无业,户籍地重庆市璧山区**街道**村**组**号**,住址重庆市壁山区**街道**社区**房**栋**。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29日被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取保候审。

辩护人唐雄伟,重庆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分别于2019年11月7日、2020年1月22日退回补充侦查。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分别于2019年12月7日、2020年2月22日再次移送审查起诉因案件复杂,本院分别于2019年10月24日、2020年1月8日、2020年3月23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

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1年下半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了开办驾校,找到大渡口区**镇**村村主任余某某租赁土地。2012年余某某以大渡口区**蔬菜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义向陈某某出租了大渡口区**镇**村**社的土地38.8亩,陈某某租赁该土地后,对土地进行硬化,建造驾校训练场设施和办公用房,该驾校名称为重庆**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法人为陈某某。陈某某向大渡口区交管局提交申请,重庆**汽车驾驶培训中心于2012年10月29日取得了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后占用该土地一直经营至2018年11月份,期间未向国土部门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大渡口区国土资源管理局于2018年11月份对陈某某所经营的重庆**汽车驾驶培训中心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进行土地勘测,经勘测,重庆**汽车驾驶培训中心非法占地为26.18亩,其中耕地为21.79亩,林地0.22亩,其他土地4.16亩。经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对土地破坏程度进行司法鉴定,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大渡口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现有证据中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案后一直不承认其知道涉案土地为农用地,经审查该土地系由村委会主任余某某与陈某某签订了转租协议后由陈某某使用,该份协议以及**镇国土所出具的证明均对该被占用的土地记载为“蔬菜精加工场地”,未表明该土地的农用地性质,且有证据证明陈某某在租赁该土地时,涉案土地利用现状为荒地,余某某向陈某某表明该土地用于蔬菜加工合作社的修建,故结合余某某的证言、国土所的土地证明及陈某某在租赁土地时的地貌情况不能推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租赁土地时就知道涉案土地为农用地性质。另外,在运管所收集到的能证明该土地性质的房地证经证实系伪造,但系何人伪造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因客观因素无法就房地证的来源问题对本案关键证人余某某进行核实。故现有证据认定陈某某主观上明知涉案土地是农用地而故意非法占用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重庆市江津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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