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镇远检刑不诉〔2020〕9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6251963********,侗族,小学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镇远县,住镇远县**镇**社区**组,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11日被镇远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11月1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远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0年左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租赁位于贵州省镇远县**村**组亮水垱(小地名)的山林后,在未取得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将该林地用于开采砂石供给给思剑高速镇远段。经镇远县林业局技术人员鉴定:其非法占用的林地为一般商品林,面积为27.45亩。
另查明,案发后陈某某积极对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悔罪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镇远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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