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松检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222221992********,土家族,大学本科,贵州**发展有限公司**部**,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铜仁市**路**号**号,住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楼。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2月26日被松桃苗族自治县公安局取保候审,本院于同年3月30日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松桃苗族自治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本院于2020年4月1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4月6日至4月20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贵州**发展有限公司负责承建沿河-印江-松桃高速公路项目,陈某某系**公司**部**,被授权委托为松桃**的总**。该公司在松桃段工程于2017年开始建设、申报占用林地手续,陈某某明知该建设项目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境内未取得相关占用林地手续,由于工期较紧,仍在松桃苗族自治县境内乌罗镇、大路镇等区域内施工、建设高速公路,致使施工过程中非法占用林用地276.30亩。陈某某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案发后,贵州**发展有限公司已完善了被占用林地的相关手续,并委托苗圃公司对被破坏的林地进行补植复绿。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情况说明、抓获经过等书证;2.证人温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5.现场勘验检查卷。
本院认为,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追究其刑事责任。但鉴于其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积极修复被损生态等法定、酌定从轻处罚等情节,且认罪认罚并与本院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松桃苗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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