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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四川省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雷检一部刑不诉〔2021〕Z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34371977********,汉族,初中文化,四川省雷波县人,住雷波县**乡**村**组**号,无前科。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被我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雷波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不起诉人享有的有关诉讼权利,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的事实与证据。期间,因证据不足,我院分别于2020年11月13日、2021年1月11日退回雷波县公安局补充侦查,雷波县公安局分别于2020年12月11日、2021年2月9日重报至我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雷波县溪洛米乡双龙村欲成立一猕猴桃种植基地助农脱贫。双龙村4组组长丰某某找到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股东王某某,邀请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与双龙村共同在该村4组境内建立猕猴桃种植基地,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经聘请专家实地考察后认为该地适合种植猕猴桃,便同意了丰某某的邀请。经村、乡申请,县农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将溪洛米乡双龙村猕猴桃种植基地建设项目纳入雷波县股权量化试点项目,并拨付优势产业发展资金46万元,量化给55户贫困建卡户及村集体经济组织作为该猕猴桃种植基地的入股资金。2017年11月12日,村民代表丰某某将位于溪洛米乡双龙村8户村民的58亩退耕还林地承包给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使用,并签订了承包合同。2018年3月,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在未核查该土地相关证件、也未到相关行政机关办理土地流转、变更土地性质等手续的情况下,违反土地管理法规,安排机械设备进行施工,破坏该块退耕还林地的地表植被后种植猕猴桃,建立猕猴桃种植园。经雷波县公安局现场勘查,该种植园占用林地计46.55亩。四川楠山林业司法鉴定中心于2020年12月24日组织技术人员现场进行勘查、测量、拍照、调取相关资料;2020年12月15日至12月18日,对外业调查数据进行分析-整理,并根据鉴定人意见编制鉴定意见书,该意见书认定,该种植园在鉴定时,严重毁坏林地面积为0.19亩,其余林地因草本植物已自然恢复,表层土壤未发生改变,原有乔木未被砍伐,林业种植和生产条件未破坏,属于未破坏林地。

本院认为,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占用农用地罪定罪处罚。案发后,雷波县**农业开发有限公司法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主观恶性较小,且系初犯、偶犯,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犯罪所建设项目为精准扶贫项目可以酌情从轻处罚;另考虑国家政策对于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的保护,为做到三个效果的有机统一,也可以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酌情从轻处罚。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酌定不起诉。

     

雷波县人民检察院 

2021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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