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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山西省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和检一部刑不诉〔2020〕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5261973********,汉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江西省抚州市乐安县**乡**村**组,住****生活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7月31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刑事拘留,2019年8月9日经本院批准被和顺县公安局逮捕,2019年9月12日被和顺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1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于2020年9月30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10月30日补查重报。

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6年12月份,陈某某(和顺县**煤业有限公司西三区施工队负责人)开始在和顺**煤业有限公司**矿区西三区承包土方工程。从2017年7、8月份开始,李某某(和顺**煤业有限公司负责安全生产现场主管)作为公司派驻现场指挥人员负责指挥西三区施工队放坡、挖土方作业。2017年5、6月份至2018年4、5月份期间,黄某某(西三区施工队现场主管)作为具体负责西三区施工队的现场主管指挥施工车辆、机具在放坡和挖土方过程中非法占用我县义兴镇**村位于207国道东侧的林地。2017年7、8月份,**村民发现该村林地被占用后自发组织到施工现场阻拦七、八次未果。2017年12月份,**村民开始到和顺县政府、**镇政府、**局、**局、**局反映情况。2018年4月25日、2018年5月18日,县**局分别向和顺**煤业有限公司送达《违法占用林地停工通知书》、《整改通知书》。2018年5月4日,县**镇国土资源管理中心所向和顺**煤业有限公司送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和顺**煤业有限公司西三区施工队停止作业,并对该区域林地复垦栽种树木。2018年5月23日,县**局对被非法占用林地进行了测绘,测绘结果为:被占用林地79.91亩(其中林地67.88亩,草地12.03亩)。2018年11月2日,经山西字山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鉴定:被非法占用防护林地面积70.56亩。2019年4月2日,和顺**煤业有限公司与**村民委员会达成《和顺县露天煤矿部分占地涉及群众利益补偿协议》,补偿占用该村的耕地、林地、荒地等共计164.2亩,补偿价格人民币3.3万元/亩,补偿款共计人民币541.86万元。2019年7月,山西字山工程勘察设计有限公司对被占用林地恢复造林情况进行检查验收,验收意见为同意验收。2019年8月,山西海成土地规划测绘有限公司对被占用林地复垦工程进行验收,验收意见为已全部复垦完毕。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山西省和顺县公安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理由如下:经审查,**煤业非法占用农用地犯罪事实存在,但本案证实非法占用农用地的具体犯罪主体、犯罪主体主观故意、犯罪动机以及犯罪具体过程等方面的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三百六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和晋中市人民检察院、晋中市公安局案件会商会议纪要精神,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晋中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和顺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和顺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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