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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梅县院一部刑不诉〔2020〕Z1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4811983********,汉族,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梅州市兴宁市,住广东省兴宁市******号。2020年9月16日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被取保候审,现居家中。

本案由梅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2020年9月4日向梅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梅州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9月14日以梅市检一部交诉〔2020〕Z10号移交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约2013年上半年间,廖某某(另案处理)为在兴宁市**镇**村与**林场交界处重新修建祖坟方便通行,在未取得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聘请挖掘机司机即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将原小路通过勾挖山体或填埋扩宽至3米左右。期间,兴宁市**镇**村护林员和兴宁市**林场工作人员先后前往制止陈某某挖山毁林开路,但陈某某仍听从廖某某安排继续施工开出一条林间道路。约一年后,廖某某在上述开好的道路上铺设混凝土。经林业工程师测算:该道路占用林地面积为6.72亩,其中生态公益林3.5364亩,商品林3.1836亩。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被不起诉人的供述及辩解、证人证言,现场勘验笔录、兴宁市林业局出具占用林地情况测算说明、兴宁市生态公益林经营管理站出具的证明等书证。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陈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鉴于陈某某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广东省梅州市梅县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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