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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广西壮族自治区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永检公刑不诉〔2020〕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5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52325195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永福县,住广西永福县**乡**村**屯**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同日由永福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永福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3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林地占用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在永福县永安乡凤凰村元木屯“岩弄”山场挖地种植柑橘。经广西泽森林业设计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的面积为6.15亩,森林类别为重点公益林,国家公益林保护等级为II级,林种为水土保持林,地类为采伐迹地。2019年4月1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到永福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后七日以内向桂林市人民检察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永福县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永福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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