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灵山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灵检刑不诉〔2020〕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528241960********,汉族,广西灵山县人,高中文化,住**镇**村**队**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2日被灵山县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灵山县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2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10年租用灵山县灵城街道**的林地后,在未申办林地使用许可证的情况下,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雇请他人平整硬化了的林地建设灵山县陈某某种鸡场,改变林地用途从事养殖业。从2010年至案发,灵山县陈某某种鸡场持续无证占用林地。经鉴定,灵山县灵城街道**被非法占用林地面积是1.02公顷(15.3亩)。
2020年5月22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主动到灵山县森林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不起诉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其行为已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其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社会危险性较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相对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2020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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