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兵芳垦检刑检刑不诉〔2020〕5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9221964********,汉族,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新疆玛纳斯县**场**连,住玛纳斯县**连**栋**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5月26日被第六师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9日被本院依法取保候审。
本案由第六师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任何手续的情况下,雇佣同连队职工的拖拉机将其位于新湖农场10连居民区以东800米处其耕地内向西南侧开垦扩大面积。经新疆臻冠达农业科技有限公司鉴定,陈某某非法侵占国家级公益林5.631亩,给国家造成损失价值37541.88元。
2018年11月10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第六师森林公安局电话传唤,自行到指定地点接受讯问,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且具有自首情节并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人民检察院第六师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芳草湖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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