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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左检一部刑不诉〔2020〕Z59号

被不起诉人某某,男,1982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523221982********,蒙古族,小学文化,群众,无前科,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左翼中旗,住**,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2月9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公安局取保候审;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1月10日被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科尔沁左翼中旗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陈某某明知林地内不允许耕种农作物,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在**林场的林地内耕种农作物10.53亩。陈某某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具有自首情节,自愿认罪认罚,具有悔罪表现。侦查机关立案查处后,陈某某将其耕种的林地全部弃耕恢复植被,现林木成活率达85%。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科尔沁左翼中旗人民检察院

2020年1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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