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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蒙检一部刑不诉〔2020〕83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1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5325221971********,汉族,云南省蒙自市人,高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蒙自市**镇**花园,现住蒙自市**镇**街**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9日被蒙自市森林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红河州蒙自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3年10月10日,蒙自市*******有限公司在蒙自市注册成立,法人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2014年8月至2015年11月20日期间,该公司通过土地租赁、流转等形式在蒙自市***镇***委会****村民小组***坡、***脚、***村委会***村民小组***取得164.6亩土地的经营权,主要种植经济林果。2015年至今,该公司未经土地管理部门、林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的情况下,持续在林地、承包土地内修建业务用房、停车场、蓄水池、采摘观光道路等附属设施,擅自改变林地、承包土地用途。经红河红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该公司占用现场总面积为25.09亩,其中林地面积18.19亩,非林地面积6.9亩。调查范围内林地权属红河州芷村国有林场国有林地;地类为有林地;林种为经济林。

2020年7月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自行到蒙自市森林公安局接受调查。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蒙自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9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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