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六检公诉刑不诉〔2019〕37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52020319**********,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贵州省六盘水市六枝特区,住六枝特区**社区**小区,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经于2019年10月17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0月23日被六枝特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六枝特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9年11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夏某某、陈某某原同系六枝特区**镇**村村民(陈某某现已搬迁至六枝特区**镇**村),两人经商议在**村桥马河处修建山庄、鱼塘搞旅游开发。在2019年9月期间,两人在未办理林地使用审核审批手续的情况下,使用挖机修建从河尾巴至桥马河的道路,致使该处灌木林地遭到破坏。经调查:被毁林地为灌木林地,林种为防护林,树种为杂灌,面积共计8.46亩。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其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但因犯罪情节轻微,且其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拟对被告人陈某某作相对不起诉决定。
六枝特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12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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