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凤检公诉刑不诉〔2020〕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221271974********,土家族,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贵州省遵义市凤冈县,住凤冈县**镇**号**号,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经遵义市森林公安局决定,于2019年8月21日取保候审。

本案由遵义市森林公安局侦查终结,以凤冈县龙泉镇**采石场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滥伐林木罪,于2019年11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12月11日一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1月13日二次退回补充侦查,2020年3月11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2020年3月13日至2020年3月27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某从任某处转包经营**采石场,采石场更名为凤冈县龙泉镇**采石场。陈某某在经营**采石场期间,流转了龙泉镇**村**组村民张某某、任某、任某甲、任某乙等人的退耕还林林地,在未办理林地使用手续的情况下进行开采,改变了林地的用途。经聘请了云南昆明忆尘森林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陈某某经营**采石场期间占用商品林、生态林16.88亩。林地表层土壤已严重破坏,原有地貌被改变,植被已破坏,基本丧失森林的常规生产功能和生态效益。

被起诉人陈某某经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且自愿认罪认罚,案发后主动缴纳了1万元生态修复金。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的行为,因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进行生态修复,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之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贵州省凤冈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3月26日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