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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用农用地案)_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万州检环保刑不诉〔2019〕10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2225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经商,出生地重庆市云阳县,户籍所在地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幢**单元**,现住重庆市云阳县**大道**号**幢**单元**,因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6年11月18日被重庆市万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8年8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万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18年8月3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其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二次(自2018年10月15日至11月14日、自2018年12月28日至2019年1月25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自2018年10月1日至10月15日、2018年12月15日至12月29日、2019年2月26日至3月12日)。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8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和张某某(另案处理)、杨某某商议共同投资修建威尼斯水上乐园。随后,张某某与重庆市万州区天城镇人民政府协商后,决定将该项目选址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1组,并开始筹备设立重庆市万州区**农业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另案处理)。同年11月8日,张某某、陈某某以**公司的名义与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1组签订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出租合同,约定租用该组147.13亩土地用于修建水上游乐园。2014年12月3日,**公司正式注册成立,陈某某占有34%的股份,任公司执行董事和法定代表人,但基本没有参与经营管理。三名股东约定由张某某负责威尼斯水上乐园项目筹建事宜。

2014年11月,**公司在未办理土地征转用和供地审批手续的情况下,占用万州区天城镇塘坊村1组的耕地开始动工建设威尼斯水上乐园项目,先后修建游泳池、办公楼、道路等设施。2016年5月,该项目正式完工,并于同月开始营业。其间,万州区国土资源局先后于2014年12月29日、2015年5月6日、2015年6月12日三次以非法占地为由向张某某、**公司发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通知书;2015年9月16日,万州区国土资源局以**公司未经批准非法占地,对其处以803180元罚款,并责令拆除所建建筑物和其他设施,该罚款已于2016年7月11日缴纳。经万州区土地勘察测绘队勘测、万州区国土资源局认定和西南大学司法鉴定所鉴定,**公司修建万州区威尼斯水上乐园非法占用耕地49.75亩,总体破坏程度为“重度破坏”。扣除涉案面积中万云高速公路建设项目和殡仪馆建设项目的12.99亩用地以及万州区公路管理局占用的3.18亩耕地后,**公司实际占用耕地33.58亩。

2016年7月26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被民警电话通知到案。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第三百四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情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检察院

                                  2019年8月9日

附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占用耕地、林地等农用地,改变被占用土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耕地、林地等农用地大量毁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但是可以根据案件的不同情况,予以训诫或者责令具结悔过、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或者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处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

   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者免除刑罚

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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