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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占通农用地案)_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台检一部刑不诉〔2020〕Z17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69年****日出生于广东省台山市,身份证号码4407221969********,汉族,文化程度初中,户籍地和现住址江门市台山市******号。2020年4月7日被台山市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3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台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占用农用地罪,于2020年7月10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未办理征占用林地手续的情况下,雇请工人于2020年1月28日至2020年3月16日勾挖位于台山市****村委会土名**一带山脚处的土地,平整了一块平地和修建了两个鱼塘,打算用于修建养鹅场。经台山市红岭种子园林业调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造成林地毁坏面积为12.75亩,均属商品林林地。毁坏林木树种为阔叶树,数量为38株,蓄积为3.1256立方米,材积为1.9285立方米。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涉案平地上种植了桉树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

2、证人陈某甲、李某某、陈某乙、邝某甲、邝某乙、胡某某、敬某某等人的证言。

3、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现场照片。

4、相关书证。

5、抓获经过。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违反林业法规,非法占用林地,改变被占用林地用途,数量较大,造成林地大量毁坏,其行为已经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二条规定,已构成非法占用农用地罪。鉴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认罪认罚,犯罪情节较轻,犯罪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果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不起诉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本院申诉。

                  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检察院

                                2020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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