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起诉决定书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4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45********,汉族,初中文化,射阳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住射阳县**镇**村**组**号。
辩护人沈长斌,江苏三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5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听取了被不起诉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2月,王某甲注册成立射阳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位于射阳县**镇**居委会**组,经营范围是农产品购销(粮食、鲜茧除外),农产品信息咨询服务。该公司成立后,王某甲聘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担任吸储员,专门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以高息为诱饵吸收存款,所吸收资金被王某甲用于放贷。截止2013年6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吸收存款共计人民币325000元,目前已全部兑付。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能够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农产品购销有限公司工商注册资料、借款借据、存单等书证;
2.证人王某乙、沈某某、潘某某等人证言;
3.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情节,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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