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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沪黄检金融刑不诉〔2020〕Z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101071986********,汉族,大学文化,原系上海**实业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下属**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行)**,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路**号**室。因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12日由上海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7月30日向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移送起诉,后经该院指定,于2019年11月11日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及本院分别于2019年8月30日、12月26日退回上海市公安局补充侦查,上海市公安局先后于2019年9月29日、2020年2月28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起诉。

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移送审查起诉认定:2015年6月起,陈某某任**行**期间,安排公司员工组织虚假的贸易合同等债权资料,包装成虚假的债权类理财产品和私募基金产品,通过**行开设的门店,以发放传单、邀约路人、盲打电话等形式,向社会不特定公众销售,共累计骗取2012名投资人9.94亿余元(后由**集团用另非法集资款予以兑付)。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上海市公安局经侦总队认定陈某某犯罪金额和犯罪事实的证据不足,在陈某某尚未恢复受审能力,无法正确认知表达的情况下,无法完全查实相关犯罪事实。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0月22日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  对于二次补充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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