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下检二部刑不诉〔2020〕179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303291989********,汉族,文化程度专科,户籍所在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室,因本案于2019年10月21日被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下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2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法定期限内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依法讯问了被不起诉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期间补充侦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二次。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12月16日,许某某(已起诉)与华某某(另案处理)合伙在本市下城区野风现代中心成立杭州顺华金融服务外包有限公司(2015年3月13日经工商核准变更法人为许某某、股东为孔某某、陈某某),在未获得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招揽业务员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江西宏远喀斯特原始股权融资项目,并承诺江西宏远喀斯特新三板挂牌失败则对投资金额以年利率7%-12%保本付息。
2015年3月,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为开展恒大建材市场融资项目,与许某某、孔某某(均已起诉)商议后,成立杭州厚宽资产管理有限公司(法人为许某某,股东为孔某某、陈某某)、并且成为顺华金融外包服务公司的股东。在未获得金融部门批准的情况下,通过发放传单、打电话等方式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宣传上述喀斯特原始股项目及恒大建材市场融资项目,并年利率承诺9%-11%保本付息。至2015年5月,共计吸收投资人刘某某等8人资金共计人民币123万余元,造成损失121万余元。所吸收资金大部分被许某某提现及归还欠款。
2019年10月21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经民警电话传唤后到案。案发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退赔了被害人钱款共计121万元。获得了被害人的谅解。
本院认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但犯罪情节轻微,具有自首、认罪认罚、退赃等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下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1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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