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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尘埃 评论0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罗检一部刑不诉〔2020〕31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6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50123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固定职业,出生地福建省罗源县,户籍所在地福建省罗源县**乡**村**号,现住福建省罗源县**街**座**单元。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10月30日被罗源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罗源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6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08年5月30日至2015年12月5日期间,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在其家中先后组织了三场金额为人民币300元的民间标会,累计收取会员会款人民币577.917万元。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于2020年10月30日主动向罗源县公安局投案,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鉴于其所组织的三场民间标会在2015年12月前已如期结束,未发生“倒会”,没有造成经济损失,情节相对轻微,且案发后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福建省罗源县人民检察院 

2020年7月9日

                                  (院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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