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遂船检二部刑不诉〔2020〕Z6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性,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7211966********,汉族,高中,户籍所在地四川省遂宁市船山区,住**路**号**小区**栋**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20年6月3日被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7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次日已告知被不起诉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讯问了被不起诉人,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四川**实业有限公司(已起诉)为达到吸收资金的发展企业的目的,在颐康**成立了招商中心,聘请李某某作为招商中心经理,并聘请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等人对外进行宣传,以在遂宁、北京、成都**开设美食连锁店,通过十二家合伙企业与社会不特定对象签订招商合伙协议。协议中先是注明合伙人不参与具体经营,每月按盈余进行分红,同时,又在协议中注明按出资金额对应的百分比进行分红(分红比例为1.3%-1.5%不等),且合伙人不承担亏损。并与出资合伙人签订承诺韦,每月按出资金额的0.4%补贴出资合伙人差旅费,并承诺合伙期限到期退还投资款项,达到变相吸收资金。③由四川***融资理财信息咨询有限公司作为居间方,以养殖厂、开智快餐连锁店作为借款主体,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公众资金,签订借款合同,并约定月息(月利息1.3%-2%不等),到期偿还本金。2008年至2018年期间,四川颐康实业有限公司及关联公司通过面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或者变相吸收资金1,245,677,414.22元,涉及人数3452名,截止目前尚欠本金543686673.00元。经鉴定:被不起诉人陈某某从中获取提成费272285.00元,现已退还非法所得271925.00元。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自愿如实供述涉嫌犯罪的事实,积极退还非法所得,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对扣押的涉案非法所得予以追缴。
遂宁市船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12月30日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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