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渝九检刑不诉〔2020〕Z134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女,197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5211979********,汉族,专科文化,上海*甲有限公司重庆分公司杨家坪理财中心**,湖北省宜昌县人,住重庆市九龙坡区**苑**栋**(户籍所在地为重庆市九龙坡区**苑**栋**)。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3月31日被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4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案审查起诉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
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审查起诉认定:2013年1月至2015年12月,*乙公司由下属公司上海*甲有限公司以及上海、重庆、北京、沈阳、深圳等地分公司,以*乙理财中心的名义,以年利率12%-16%的理财模式向社会吸收存款,用吸收的资金形成资金池,再投放到其他需要使用的资金项目上。并在重庆主城各区及部分区县分设营业网点(共计14个网点,涉及10个区县,九龙坡区设有杨家坪和石桥铺2个网点),通过向社会发放传单、在社区挂条幅打广告、建立网站以及微信朋友圈宣传等方式,宣传该公司经济实力强大,投资进来可享受年化收益12%-16%以上利息,从而吸引社会有闲置资金的不特定人群进行投资,公司的总监、副总监、网点经理、主管、业务员均有吸资金额1%-2%不等的提成,主要产品有“有限合伙”基金形式、互联网P2P形式的“七天存”、“卡卡易”。陈某某于2014年8月至2015年4月任杨家坪理财中心**,2015年5月至2015年11月任杨家坪理财门店**,期间个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8595600元,提成138768元。
经本院审查并退回补充侦查,本院仍然认为重庆市公安局九龙坡区分局认定的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起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四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被不起诉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内向本院申诉。
被害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后七日以内向重庆市人民检察院第五分院申诉,请求提起公诉;也可以不经申诉,直接向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提起自诉。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
2020年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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