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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起诉决定书(陈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_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机密★1年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不起诉决定书

三检一部刑不诉〔2019〕178号

被不起诉人陈某某,男性,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326261971********,汉族,高中,中共党员,户籍所在地浙江省台州市三门县,住浙江省三门县**镇**村**号,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3月20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4月5日被三门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三门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不起诉人陈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9年6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于2019年8月9日第一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9月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23日第二次退回补充侦查,公安机关于2019年11月21日补查重报;本院分别于2019年7月28日、10月9日和12月22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本院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郑某某(提起公诉)为做转贷生意,注册了三门**有限公司并担任法定代表人。2017年上半年,郑某某与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卢某某等人商量开发银强金融P2P平台,由郑某某出资,陈某某管理,卢某某负责软件开发和推广。

P2P平台上线运营后,卢某某在线上通过百度、今日头条等渠道发布投资广告及链接,以注册后可以得到投资红包、加息券等吸引投资人;在线下联系P2P“羊毛党”设立专门投资渠道,除前述投资福利之外,返还投资金额的3%至4%,吸引“羊毛党”投资,以制造银强金融P2P投资火爆的假象。陈某某负责借款方材料审核、借款标的上传及日常管理工作。投资人先将资金打入第三方富友支付平台,后资金转入郑某某安排的账户上,被其用于资金周转。

至案发为止,银强金融P2P平台累计吸收公众投资款8300余万元,未兑付金额850余万元,涉及投资人102名。经卢某某出资兑付,现除1.1万元因联系不到投资人无法兑付外,其余投资人均得到全额兑付,并已出具谅解书。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郑某某及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卢某某的供述和辩解;2.证人张某某、徐某某、方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3. 电子数据;4. 银行交易明细;5.谅解书;6.抓获经过;7.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不起诉人陈某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行为,因其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其自首并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社会矛盾已经化解,酌情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七条的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陈某某不起诉。

三门县人民检察院

(院印)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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